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栏目:害虫防治资讯 发表时间:11-01 人气:0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6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制度与管理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考核鉴定以及效果评价;
(四)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创建卫生城市、乡(镇)、村的活动,负责农村改水、改厕与环境综合治理、除害防病等工作;
(五)开展社会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六)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是爱国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做好相关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聘任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并发给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爱国卫生监督员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爱国卫生监督员实施监督时,应当佩带标志、出示证件。
第十条爱国卫生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爱国卫生工作;
(二)熟悉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和卫生知识;
(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
(四)从事爱国卫生工作一年以上。
第三章制度与管理
第十一条每年四月为全省爱国卫生活动月。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应当结合当地实际,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
第十二条城镇实行多种形式的单位门前包清扫保洁、包绿化美化和包卫生秩序的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全民卫生和保健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第十四条城市应当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按照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城市卫生水平。
第十五条乡(镇)、村应当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整治环境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
第十六条城市市区内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和遵守各项卫生制度,搞好室内卫生和室外环境卫生,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秩序。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和丢弃废物;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污损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医院、疗养院、科研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九条生产灭鼠和其他杀灭病媒生物的药物、器械,按照规定应当经过检验和批准的,须经省级以上卫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生产、销售。
第二十条城市市区内限制养犬、养鸡。经批准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市区内的医院、影剧院、体育馆、机场、港口、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在爱国卫生活动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爱国卫生科学研究贡献突出的;
(三)爱国卫生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三条被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取消荣誉称号: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
(二)卫生质量下降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
第二十四条在爱国卫生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一)不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月活动的;
(二)未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实的;
(三)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药物、器械,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款全部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危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拒绝、阻碍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危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三合消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718568168 贾工
18718568168 贾工
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咨询!
上一篇:除四害的重要意义 下一篇:抵达机场后及飞机途中,如何确保安全?
深圳市三合消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工厂、酒店、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白蚁防治、白蚁预防与灭治工程、杀虫、灭鼠、灭蟑螂、杀四害、清洁服务、有害物质消除消毒、综合环境治理、消杀药品研发和销售各种消杀药品、器械于一体的服务机构。主要提供白蚁防治、灭臭虫杀床虱、灭老鼠、灭蟑螂、灭蚊子、灭跳蚤、除螨虫、灭苍蝇等病媒生物防治及有害物质消除消毒、综合环境治理等服务。
请致电:18718568168 贾工 ,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内给您提供系统化的害虫防治方案!!
- 深圳专业除四害 除四害,口诀念起来
- 杀虫公司介绍大专院校杀虫四害方法
- 市场禽流消毒
- 深圳光明新区杀虫公司-办公室杀灭四害
- 房间内如何驱虫?
- 如何快速辨别杀虫剂的真伪?这还不简单_重复
- 衣鱼怎么消灭?衣鱼咬人吗?
- 蜱及蜱传疾病常见问题
- 有害生物
-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质量评估规程》《餐饮业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指南》正式发布
- 如何挑选好的灭鼠团队
- 【深圳杀虫灭鼠公司】臭虫怎么消灭最彻底
- 杀虫灭鼠公司 该怎么选择
- 大众点评外卖里吃出蟑螂 饭店老板给吃了
- 蟑螂进入繁殖高峰期也是灭蟑螂最好时机什么时候灭蟑
- 蟑螂的消灭方法有哪些
- 餐饮卫生状况与蟑螂的侵害程度
- 杀虫灭鼠不单单只是“杀”,“防”也非常重要
- 如何选择一家优质的杀虫灭鼠公司?
- 该死的蟑螂你的克星来了,再也不用担心家里有蟑螂出没了
- 各种方法防治四害
- 蜱虫不可怕关键在于预防
- 维护环境,保护人民健康是我们共同的使命
- 除“四害”不力 西宁市城东区伊锦园受罚
- 深圳除“四害”公司哪家比较好
- 过度消杀,这波操作“有毒”!
- 你不可不知的四害消杀知识!
- 深圳除四害 什么是 “四害”
- 有害生物防治(PCO)流程优化与质量控制
- 有害生物简介